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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政策

2017-07-25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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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员办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中,发现存在参保人员积极性不高、缴费水平偏低以及死亡瞒报、冒领,基金保值、增值效果差等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

其一,增加缴费财政补助梯次和缴费年限补贴,在保基本的前提下,形成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机制,调动参保者的积极性。

由于目前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水平较低,对到龄的老年人来说,只能对保障其基本生活起到缓解作用,对一部分较为富裕的居民没有吸引力,尤其是对农村中青年没有吸引力,导致参保扩面困难,政策的持续性受到制约。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财政补助机制存在一定缺陷:居民选择参保缴费的档次越低,其账面收益率越高。以河南为例,目前缴费梯次共分16档,但是财政补助仅分为两档:缴费500元以下财政补助30元,500元以上财政补助60元,造成的结果是缴费100元,财政补助30元,收益率为30%,缴费最少收益率最高,缴费越多反而收益率越低。因此,建议地方财政增加缴费补助梯次,适当增加缴费年限补贴,形成一定区分度,提升参保吸引力,确保政策的可持续性。

其二,变财政激励为金融激励,以优惠利率的方式给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保护,提高个人账户制度的吸引力。

个人账户的本质是私有储蓄,只有利率才是撬动提高个人账户吸引力的关键因子。建议采取非市场化的保值措施,从政策层面,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建立居民养老个人账户优惠记账利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利率市场行情自动调节。理论上,只要给予城乡居民个人账户的记账利息,高于3年期或5年期的银行储蓄存款利率标准,个人账户制度就具备了相对吸引力。

其三,探索建立丧葬抚恤金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的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享受者生存认证制度一般是一年认证一次,很难杜绝待遇享受者死亡后不主动上报、继续冒领的情况,从而造成基金流失。可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建立丧葬抚恤金制度,标准不需太高,时间以6—12个月为宜,结算时相应扣减多发月份养老金。同时出台县级的协办人员申报补贴制度,对新增参保和死亡申报及时的各级平台给予一定补贴,由社区及村级平台按比例分配。若居民死亡,家属按时申报能拿到抚恤金,县级以下的两级监督平台申报能拿到申报补贴,可提升家属的主动性和协办人员的积极性,减少基金流失。

建立丧葬抚恤金制度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杜绝待遇享受者死亡后继续瞒报、冒领养老金的情况,减少基金流失。二是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吸引力,促进政策的可持续性。

其四,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长效增长机制,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红利。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金依据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具有定期增长机制。建议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适当考虑相关因素,既要使60周岁及以上待遇享受者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和逐步提高,又要将待遇调整控制在基金和财政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升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红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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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城乡 居民 养老 责编: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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