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新支付方式来了!近日,国家医保局确定了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以下简称DRG)国家试点城市。除西藏外,各省均有1市试点,覆盖全国。2020年模拟运行该付费方式,2021年启动实际付费。这将是医保付费方式的重大改变。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服务支付方式一直采取按项目后付费的方式,也就是以医保参保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基础,医保向医院支付费用。在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不健全、医疗服务价格不能完全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情况下,这种支付方式极易诱导医院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带动医药费用上涨,不仅导致病人“看病贵”,医患关系紧张,医保基金也不堪重负。2015年,国家卫计委、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等部门就联合印发《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旨在遏制医院过度医疗的冲动。
DRG实行的是“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式,在这种打包收费的方式下,病人购买的是整体的医疗服务,所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检查检验都成为诊疗服务的成本,而不再是医院获得收益的手段。对于医院而言,必须通过降低服务成本、规范医疗服务、优化管理水平来提高服务质量,以获取费用上的结余,这种收费方式将倒逼医院将节约成本、降低收费变为主动行为,而非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医生而言,没必要通过开大检查、大处方来获得经济效益了,反而会尽力从病人角度出发,寻求“既保证医疗质量又兼顾成本控制”的治疗方案,医患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有利于缓解医患矛盾;对于病人来说,收费更规范透明了,患什么病花多少钱,一旦确诊,就心中有数了;对医保基金来说,可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更加合理地配置医疗资源。支付方式一变,牵一发而动全身,可以说是多赢之举。
事实上,在此次全国统一试点之前,已有不少省市走在前面开始了试点,但推进速度较慢。就拿北京来说,从2011年开始,DRG先后在6家医院试点,但正如试点医院的一位副主任医师所说,8年来仍然停留在“测算”阶段,而且使用该付费模式后,医院多例手术“赔钱”。
为什么这么一项对各方均存在利好的制度,而且是目前国际上广泛应用、比较先进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竟会推进如此缓慢?从试点情况来看,难点在于标准的制定和测算,需要海量的数据来支撑,数据越多越具体,发生偏差的可能性才会更小。而目前参与试点的医院比较少,难以形成合理的标准。另外,诊疗过程中有很多动态因素,物价、医疗技术、患者个体情况等对诊疗成本都会造成影响。如何将这些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整体设计,是一个极复杂的系统工程。
尽管试点存在一定难度,但随着医保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医保基金负担过重,DRG的推行已“箭在弦上”,刻不容缓。不妨在试点中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DRG收付费改革离不开医疗大数据的支持与分析。近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与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也给DRG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撑。期待随着全国试点的推进,这一新的支付方式将重构医保、医院与患者的关系,让“看病难”“看病贵”不再成为患者的心中忧患。(谭敏)
记者近日从国家医保局获悉,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病、慢性病参保者接受线上复诊服务可依规走医保报销。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印发文件,明确要求: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互联网医疗机构复诊可依规进行医保报销。
疫情防控期间,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市医保局积极打通“互联网+”医保报销渠道。昨天,一名64岁的冠心病患者通过“互联网+”服务在线就诊,完成了全市首单医保在线报销结算。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复诊,诊疗费和药费可依规进行医保报销。
疫情发生后,医保部门迅速响应,全力开展救治保障。一方面,将诊疗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保证患者“零”自付,并为医院预付资金,减轻其垫付压力。另一方面,开辟采购绿色渠道、保障防控所需药品和器械供应,并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参保者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
在国家医保局等部门指导下,17日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组成采购联盟,在上海开展了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产生拟中选结果,中选结果公示3天后正式发布。
新版医保目录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作为构成我国基本医保制度的元素之一,医保药品目录事关全体参保人,堪称“全民药方”,每一次调整都至关重要。
1月1日零时,本市启用医保药品新目录,各医院已相继完成医院信息系统升级更新。曾在网上热传的医保官员“灵魂砍价”视频中的“主角药品”——新型降糖药达格列净(安达唐)落地北京,本市广大2型糖尿病患者将很快享受到该药4.36元的全球最低价以及医保报销。
12月18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限,即12月31日前将97个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正式进入采购流程。
《通知》明确,对适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通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探索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减轻患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