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成为全国首个以地方立法形式规范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使用的城市。《办法》设立了“好人条款”,明确救助人因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11月12日《北京青年报》)
对于杭州市的这个“好人条款”,或许有人认为没有必要,因为“急救免责”并不缺乏法律规定。比如,俗称“好人法”的《民法总则》第184条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厘清权责关系,可以打消救人者的顾虑,使用AED这种“救命神器”,自然也在免责范围之内。
宏观层面的“好人条款”,落实到细枝末节时却容易陷入窘境。一些公共场所的AED成为摆设,遇到有人突发疾病倒地时,即使有人上前施救,也多局限于打电话、掐人中等操作,不仅想不到去寻找AED,即便AED触手可及,敢用和会用的人也不多。
公众在使用AED方面之所以还顾虑重重,首先因为《民法总则》的免责条款主要立足于司法层面,但使用AED则属于技术操作,司法层面的免责与技术免责之间还存在微妙的差距。比如,对他人进行施救,虽然依法可以免责,但救人者有时要遭受“技术不规范”等指责,或是其他不可知因素对施救效果带来的影响,因此承受很大的压力。
近段时间,一些地方加快了急救立法,从细节入手,进一步打消公众的顾虑。比如就在本月,湖南省为现场救护单独立法,把与急救有关的一些细节,包括怎么免责,救人者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如何补偿,以及急救设备如何安装维护、怎么实施急救培训、第一目击者应如何操作等,都规定得十分细致。两地的做法有相似之处,都是细化急救细节的有益尝试。而且,杭州市还为AED单独立法,这样公众在施救时,就会获得更加详细的指导。
当公共场所发生有人猝死事件,“不愿救、不敢救、不会救”等问题不能成为急救的阻碍。专门针对“救命神器”设立“好人条款”等做法,将规定具体化,有利于进一步化解救人者的顾虑,让上前施救成为更多人的自觉行动。
4月5日10时许,在包公湖边(迎宾路与大纸坊街交叉口南50米)发生了惊心动魄的一幕:有一位老太太突然跳入冰凉的湖水中,老太太渐渐下沉……危急时刻,只见一个小伙快速褪去身上的棉衣、只剩一个裤头跃入水中,游到老太太身边将老太太托举在怀中,在附近群众的帮助下,合力将老太太扶上小船,成功将老人救上岸。
今天是第十七个世界献血者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安全血液拯救生命”,口号为“献血,让世界更健康。”
6月8日,通许县一六旬老人不慎坠入南孙营路边水沟中,因身患残疾,体弱无力,自救困难。危急时刻,孙营乡党员干部冲锋在前,将老人救出水沟。
8月6日下午,尉氏县朱曲镇突降倾盆大雨,两名妇女驾驶三轮车因雨中视线模糊翻入沟渠,两人被甩出车外,两人满身泥泞的在4、5米深的沟渠中手足无措,幸好被冒雨回家的尉氏县朱曲镇西街村村干部张新义所救。
8月25日上午,平舆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李彬,副县长陈玉杰到高杨店镇洼李村慰问救人英雄杨创业家属,为他们送去慰问金和慰问品,向他们致以深切哀悼及崇高的敬意。县委政法委、县委文明办、县公安局、县人社局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遇到车祸有人受伤,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离开?留下?近日,新蔡农商银行宋岗支行客户经理王林林面对这种情况时没有丝毫犹豫,第一时间冲到伤者身边,及时拨打120,同时照顾伤者直到救护车到来。
近日,“一段黄河激流中27秒桨板成功救起落水者”的视频持续刷屏,完成这一堪称“教科书式营救”的英勇救人者正是咱们河南老乡——马成龙。
“这个小伙儿好样的,他的善举真让家乡人感动!”12月2日下午,舞钢市民高翠玲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舞钢这个小伙儿凭什么能上央视7套》这条信息后,毫不犹豫地点赞并转发了出去。
一位回乡探亲的解放军士官在救人之后没有留下姓名,一位农村妇女和年幼的小孙子被获救之后经过反复查找最终找到了救命恩人。
8月14日晚,在常德火车站内,一位中年男子突发疾病倒地,不省人事。成都中医药大学两名研究生为其进行20多分钟的心肺复苏抢救,但是依然没能挽回患者的生命。有的网友为两名学生点赞,称她们“跪地救人的样子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