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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痛分娩,应充分尊重产妇意见

2018-04-19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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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有新闻爆出,一名产妇入产房待产,痛得死去活来,实在忍不下去了,提出要无痛分娩,丈夫却坚决拒绝在无痛分娩同意书上签字。此新闻一经报道,网友纷纷质疑:“为什么不能产妇自己签字?”

  也是在近日,南京市妇幼保健院让准爸爸们体验分娩疼痛,10级疼痛,两位准爸爸连一分钟都坚持不了!而产妇的疼痛基本在8~10级之间,且持续数小时,但仅有一成孕妇选择“无痛分娩”。此体验做法一经报道,很多网友纷纷叫好,并建议推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痛分娩决定权究竟在谁手里?为何会出现需要丈夫签字同意的情况?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医学界相关专家。

  产妇有权独立、自主地要求分娩镇痛服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建建认为,产妇是否有权决定无痛分娩的核心问题,是要厘清无痛分娩决定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是个人单方权利还是涉及家庭共同权利和利益?丈夫或者其他近亲属有无权利否定、拒绝或者代为行使无痛分娩决定权?

  祁建建分析,产妇自主决定分娩镇痛服务,免于分娩疼痛及由此引发的恐惧,事关产妇个人的健康权、生命权,是妇女的基本人权,其法律渊源来自宪法和民法总则。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分娩疼痛的烈度在人体疼痛中位于前列,属于剧烈疼痛,世界卫生组织将疼痛确定为继血压、呼吸、脉搏、体温之后的第五大生命体征,免于分娩疼痛属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祁建建说,因此,依据民法总则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产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当时意识清醒,就有权独立、自主地要求医疗机构为其提供分娩镇痛服务。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宁宁也认为,从法律上讲,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产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意识清晰时,完全可以就无痛分娩作出判断,且有权利就是否采取无痛分娩做出选择和决定。产妇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保护而不是遭遇阻断。

  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根据该规定,无痛分娩决定只要在产妇本人意识清醒、能够表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医院仅需征得产妇本人书面同意即可实施,并非必须征得家属同意。”

  “需要家属同意”的现实误区

  当前,有的医疗机构在实施无痛分娩时,之所以需要家属的同意,从法律层面看,主要源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方燕认为,由于“医闹”等引发的紧张医患关系以及紧缺的医疗资源和条件,医院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通常就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要求必须有患者和家属共同签字才实施无痛分娩。

  不过,方燕同时表示,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第88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所以,只要患者坚决要求无痛分娩,即使家属不同意,医院也应当实施。

  祁建建也认为,“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这一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55条相冲突,所以不应适用于无痛分娩。

  对于有家属拒绝给产妇适用无痛分娩的现实原因,记者梳理网络意见,发现主要有两种:一是家属的不理解,特别是来自老一辈的传统观念,认为生孩子哪有不疼的,忍忍就过去了,无痛分娩说不定还会对孩子有副作用;二是无痛分娩的费用高。这些观念和顾虑导致现实中,经常有产妇无法忍受生产之痛,要求无痛分娩时,却遭家属强烈反对的现象,从而导致公众对“无痛分娩”的争论。

  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雷冬竹告诉记者,无痛分娩在我国开展尚不普遍,主要是广大群众甚至有的产科医护人员存在这样的疑问:分娩镇痛有效吗?有副作用吗?而事实是:无痛分娩所使用的麻醉药物浓度比正常手术麻醉大约低10倍,可以把疼痛的感觉镇住,但不阻滞产妇的运动神经,因此不会延长产程、不增加胎儿宫内缺氧等风险。

  雷冬竹说,一个国家的分娩阵痛率从侧面反映了该国经济发展和国民综合素质水平。发达国家分娩镇痛率达85%以上,剖宫产率10%~20%,而我国目前分娩镇痛覆盖率不到10%,剖宫产率高达46.2%左右。

  雷冬竹介绍,美国西北大学芬堡医学院以胡灵群医生为首,于2008年开始在中国大陆开展了“无痛分娩中国行”,旨在推行安全、有效的椎管内分娩镇痛,改变中国高剖宫产率的现状,推进产科麻醉的发展,普及当今世界以团队医疗为特征的现代产房,提高产妇、胎儿及新生儿的安全性。无痛分娩中国行已有76家合作医院,每年惠及50多万户家庭,100多万母婴受益于这项现代产房事业。

  “椎管内分娩镇痛不但在世界范围内证实了它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在中国收集到的4.5万份分娩数据显示,在中国现有产房条件下,24小时的产房麻醉服务,在分娩镇痛率超过50%后,不仅减少了产妇的产痛,未增加产钳使用率,而且还减少了约20%的剖宫产率、会阴侧切率、产后出血率、新生儿窒息率、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入住率及新生儿早期死亡率。并且随着麻醉医生7天+24小时入住产房,有利于建立5分钟即刻剖宫产机制,产后大出血预防、预警、应急机制,以应对产房变化莫测的各类紧急状况,为母婴安全保驾护航。产科麻醉还可以促进剖宫产后疤痕子宫、胎位不正、子痫前期三大类人群的安全阴道分娩,明显降低过高的剖宫产率。”雷冬竹表示。

  关于硬膜外镇痛的副作用,雷冬竹说,只有少于10%的产妇会有全身皮肤瘙痒(药效消失后症状随之消失)、血压下降、排尿困难、发热、产程中及产后的发抖、恶心等。极少出现的硬膜外麻醉或分娩镇痛的风险有腰穿部位出血、感染、神经损伤、瘫痪、头痛、腰痛、过敏反应、麻醉无效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副作用的发生几率都很低,并且与其他硬膜外麻醉(包括剖宫产)的风险是一致的。”雷冬竹说。

  无痛分娩不是“奢侈品”,应纳入生育保险范畴

  雷冬竹表示,从医学伦理上看,现代医学归根结底需要以病人为中心,任何医疗措施、医疗管理、医疗法则都体现一个至高无上的准则——“不伤害病人”。有一句话说的是“当你躺在手术台上,你爱人未必希望你活下来……但是,给你主刀的医生,绝对的、确定无疑的、百分百的,强烈希望你能活下来”,“因此,希望产妇和家属多听听医生的建议,不要对医院和医生存有太多的质疑。”雷冬竹说。

  对于知情同意单的双签字,雷冬竹认为是对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伤害。“当产妇的意愿与家属的意愿不一致时,我们应当尊重产妇本人的意愿。”雷冬竹表示。

  “生命安危永远都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可怕的不是生孩子这道‘鬼门关’,而是家属在医患关系中不够科学严谨的主见。产妇作为生育主体,法律赋予其的自主决定权更应在危急时刻发挥作用。”方燕说。

  赵宁宁认为,从立法层面,应当将妇女行使其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予以明确规定,并对阻止妇女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约束。当权利行使有明确法律依据和保障机制时,就使医院按照产妇本人意愿进行“无痛分娩”有了明确依据,从而减少甚至避免医院和家属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并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权益。

  祁建建建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层级低于侵权责任法,其与上位法相冲突,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备案审查部门应对其第33条规定依法予以法规审查,进而对其予以修改或者废除,以消除与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冲突,切实保障产妇独立有效地行使其个人人身权利。

  祁建建进一步说,家属阻止医疗机构为产妇提供无痛分娩服务的,构成对产妇人身权利的侵害,也妨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对于家属采取暴力阻止行为的,医疗机构应依法报警,并应对此情况如实记录,由警方视情况对其做出治安管理处罚等决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家属有经济能力而拒绝缴费的,应属于对产妇的“家庭暴力”,医疗机构亦应对此情况如实记录并告知产妇。对于家属无经济能力的,建议国家及相应的社会组织予以救助。

  赵宁宁认为,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地区将无痛分娩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范畴。中国无痛分娩率很低,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无痛分娩没有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导致其经常被认为是产妇的“奢侈品”,从而导致家属因费用负担的问题而无法接受无痛分娩。所以,从社会保障角度,应当将无痛分娩纳入女性生育保险范畴。

  “儿童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很多国家对妇女儿童均有特殊保护。我建议,将无痛分娩纳入医保范围。”祁建建也这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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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无痛分娩 产妇 分娩镇痛 分娩疼痛 疤痕子宫 责编:张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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