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药法大修亮点频出,不仅全面贯彻落实了“四个最严”要求,鼓励和坚持改革创新,还回应了社会关切热点,其中就包含了电影《我不是药神》中反映的“代购境外抗癌新药”问题,集中体现在新药法对假药的定义上。
新药法实施后,“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将不再按假药论处。新药法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排除在假药的范畴之外,是否意味着“代购境外抗癌新药”失去了法律约束,“药神”有了护身符呢?
答案是否定的!“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药品”仍然是违法行为!此次修法后,“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只是不再按假药论处,但依旧是新药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所述的禁止行为。按照新药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能会面临150万起步的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并且,代购已在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也是禁止的,这种行为或许将不再按销售假药罪的罪名定罪,但如果代购量大,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或者走私罪等其他罪名。
因此,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大家: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随意代购、销售未经批准的境外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