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离婚率攀升,产生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在法律上,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之一。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进行归纳调研,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发布典型案例,提供法官建议,呼吁全社会的父母在遇到情感变故和感情危机时,妥善化解矛盾,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最大化保护子女权益。
条件好?陪伴更重要
赵先生事业有成,名下资产过亿。妻子刘女士在某公立小学担任教师,月薪虽然不多,但足以保障生活需要。
二人婚后不久便生育了一个女儿,赵先生平时工作繁忙,经常出差,虽在经济上给予了女儿最大的付出,但很少具体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对女儿的陪伴也很少。刘女士的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强度也不算大,又有寒暑假,业余时间基本都在陪伴女儿。
转眼女儿已经8岁上了小学,两人却因为长期聚少离多导致感情破裂,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女儿。赵先生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并称自己收入、学历均高于刘女士,能够给予女儿更好的物质生活。
法院认为,与刘女士相比,赵先生无论是工作、学历均具有明显优势。但其本人也承认平时工作出差较多,非常繁忙,很少陪伴女儿。在孩子的生活和成长中一直是母亲刘女士在悉心照顾,并且刘女士的工资收入水平加上赵先生承担的抚养费足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不至于存在过于巨大的落差,故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刘女士所有。
□ 法官说法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家庭中许多父亲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要优于母亲,经常会出现男方以收入、学历、户籍、入学等抚养能力和条件优于女方为由主张取得孩子抚养权的案例。这种思维方式其实并不符合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定的基本原则,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物质条件的对比只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个量化条件,不是绝对的,一些非物质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比如陪伴时间、父母的帮助等也都是综合对比的因素。
不相让?听孩子怎么说
肖先生和王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刚上小学。二人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肖先生感觉实在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王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儿子应当归自己抚养。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
法庭经审理查明,双方工作强度、经济收入相当,平时孩子跟着双方一起生活,并没有让老人带孩子,也没有明显的不利于抚养的情形。于是,法庭决定对孩子进行单独询问,孩子表示自己平时更喜欢和爸爸一起玩,爸爸脾气好,性格好。而妈妈平时对自己要求过于严苛,经常发脾气就拿自己出气,如果两人确定不过了,以后就跟着爸爸过。王女士坚持认为孩子太小,没有发表独立意见的能力。
法院认为,在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相当,均无明显优势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权益出发,听取子女自己独立的意见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这并不排除法庭可以对6周岁至10周岁之间的子女单独询问其意见,因为这个年龄阶段的子女在独立、自愿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完全能够认知父母的离异和发表自己想随谁生活的意愿。法院最终将子女抚养权判归肖先生所有。
□ 法官说法
如何判断子女对抚养权归属可以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子女的年龄是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年龄10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对抚养权归属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此规定出台于1993年,在20多年后的今天,儿童的心智和认知能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极大提高,这种提升在大城市的表现格外明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年满6周岁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以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相当时,法院也可以把单独询问子女关于随谁生活的意见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藏孩子?藏丢了抚养权
石先生和孟女士结婚后育有一子,刚满3岁。因丈夫石先生与他人有染,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石先生在法庭上表示要痛改前非,希望法庭给予一次机会。法庭出于挽回双方感情的目的,鉴于孟女士第一次起诉且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石先生出轨的事实,判决驳回了孟女士的诉求。但是判决后,石先生却突然将孩子带走,说是带回老家由自己的父母照顾。孟女士每次要看孩子,石先生总以工作忙为由推脱。
孟女士于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将儿子抚养权判给自己,称孩子已近入园年龄,而半年内石先生将孩子隐匿,导致孟女士作为母亲无法看望孩子。石先生则称孩子一直在北京由自己和父母照顾,已经构成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不宜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要求自己取得儿子抚养权
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基本原则,石先生故意将孩子隐匿、拒绝孩子母亲看望,无论其能否取得孩子抚养权,都是不对的。作为母亲,无论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均对孩子有法定的监护权和探望权。孩子年龄尚幼,母亲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且孩子已近入园年龄,石某将孩子隐匿、导致孩子无法在户籍所在地片区上幼儿园的行为,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健康。最终法院判决孟女士取得孩子抚养权。
□ 法官说法
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的事实虽然是一方取得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因素,但应当是非人为因素形成的客观事实,而且即便形成事实,也不是决定因素。恶意隐匿子女造成子女随一方生活,不顾子女的身心健康,既损害子女的利益,也侵害了对方的监护和探望权益。
具体到本案,子女年龄尚小,改变生活环境与母亲一起生活,不仅不会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而且孩子在母亲照料下在户口所在地上幼儿园,是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选择。
想推脱?不养也得养
李先生和陈女士都是“95后”,两人读职高时恋爱,毕业后刚到法定婚龄就结婚了,婚后不久便生了一个孩子,刚满3岁。两人都没有稳定职业,在各自父母的宠溺下,平时工作都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有多少花多少,从来没有照顾过孩子,依靠双方父母轮流照顾孩子。
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丈夫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以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没有稳定工作为由要求妻子陈女士抚养孩子。陈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表示自己也没有稳定收入,一直靠着父母的接济生活,完全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李先生确实患有心脏病且没有工作和收入,陈女士也属无业人员。但双方均拒绝抚养有可能导致子女处于无人抚养的危困状态。鉴于孩子年龄尚小,且近半年内一直是陈女士父母帮忙照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先行裁定暂由陈女士抚养孩子。
最终,法院判决,夫妻双方都正值青年,均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肩负起抚养子女的法定责任。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近半年实际生活情况,由母亲陈女士抚养孩子,李先生每月按照北京市平均收入水平的25%支付子女抚养费。
□ 法官说法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收养法第5条规定,只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才能将子女送养。这里的特殊困难应当做严格的限缩解释,仅限于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无法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开支的生父母才能免除抚养义务,将子女送养。没有工作或没有收入来源但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劳动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但有政府救济和其他经济来源的,都不影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记者 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