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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儿童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是儿童保护的进步

2019-03-28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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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吴军华

  ■李菁雯

  近年来,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拐卖(骗)儿童类犯罪案件中,发现部分地区存在解救后的被拐儿童仍由收买人或其亲友继续收养、未予妥善安置等诸多不规范的地方。

  近日,针对当前拐卖儿童案件中被解救儿童的安置难题,福建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安置打拐解救儿童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在拐卖案中被解救儿童将送交民政部门临时照料,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将被拐儿童带离收买家庭并合理安置符合大多数人期望

  《意见》提出要实现多元化安置,不仅要畅通跨地区安置,还要积极推动家庭寄养与收养衔接制度无缝衔接。对于符合收养法条件并且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意见》还指出,检察机关在对亲生亲卖案件提起公诉时,应当书面告知民政部门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亲生亲卖案件的关注,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对有证据证明被解救儿童系由监护人出卖的,要及时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

  “在拐卖案中被解救儿童将送交民政部门临时照料,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积极推动家庭寄养与收养衔接制度无缝衔接。这是保护儿童权益向前迈出的一步。唯如此,才能从源头上阻断拐卖儿童犯罪活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儿童工作智库专家、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对《意见》的出台表示肯定。

  被拐卖的儿童被解救之后,如果未找到其亲生父母或其他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的亲属,如何安置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蒋月表示,一方面,如果儿童被拐卖时年幼的,收买家庭善待孩子,为其提供了正常的照料、关心和培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比较长的,儿童与收买家庭产生了亲情和心理依恋。解救之后,将被拐儿童强行带离收买家庭,儿童的心理和情感都将经受严重挫折;有部分儿童甚至不能与收养人、亲生父母建立起正常的亲密关系。另一方面,若将被拐儿童继续留在收买家庭抚养和生活,则意味着对拐卖儿童这种严重犯罪行为的妥协、纵容,不仅使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行动成效“付之东流”,而且还会让收买家庭和百姓产生“收养既成事实,政府不会带走孩子”的错误认识,不利于从源头上阻断这类犯罪。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将被拐儿童带离收买家庭并予以合理安置,是符合绝大多数人愿望和期望的决定。

  建议制定“被解救儿童的后续安置指南”

  被拐卖儿童送交民政部门临时照料,民政部门通常是将儿童送到当地公立福利院或者救助机构。如此,福利院或救助机构就成为儿童的生活场所和监护人。

  蒋月提示,根据2015年《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有关部门应当采集儿童血样,发布寻亲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可以将儿童送养。所以,被解救儿童将来去向有下列三种可能情形:一是找到了亲生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由亲生父母或近亲属领回抚养;二是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由收养人收养;三是一直由公立机构照料,直至成年。

  “无论哪一种情形,时间都不短。这期间,不仅要确保儿童享有适当的照顾、住宿、教育和医疗保健,而且应当为儿童提供社会心理支持和辅导,帮其走出心理困境,助其重建亲密社会关系。”

  为做好获救的受害儿童保护工作,蒋月建议国家民政部有必要制定“被解救儿童的后续安置指南”,为各地实施相关行动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和干预措施参考。指南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8个方面内容:

  第一,应当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保所有决定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第二,尽快为受害儿童指定一位临时监护人,陪伴孩子,为孩子答疑解惑,安抚儿童,特别是在儿童需要紧急医疗服务或心理帮助时,更应确保。担任儿童监护人的个人须具备与儿童保育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这位监护人代表受害儿童与有关的组织或机构保持联系与沟通,参与所有与被监护儿童相关事务解决和决定。监护人必须坚持儿童最大利益是决定的首要考虑因素。第三,了解受害儿童的特殊权利、需求以及可能遇到的性别问题。第四,提供社会心理支持、教育和语言支持。第五,确保受害儿童在必要时获得法律服务。第六,收集涉及儿童身份的信息和有关犯罪信息时,均应尽量减少提问时间,缩小提问范围,尽量减少对受害儿童的进一步创伤或心理困扰。第七,确保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和个人隐私。在负责登记、储存、提交、交换有关获救儿童的信息时,防止未经授权的传输、公开或出版有关被拐卖儿童及其信息。第八,在任何情况下,都确保每一个获解救的儿童受害者不再受到伤害。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亲生父母,必要时,应当启动法律程序剥夺其监护权。

  “福建可以《意见》出台为契机,在全国率先制定一个‘被解救儿童后续安置的福建指南’。”蒋月提议。


文章关键词:被拐儿童 抚养 儿童保护 责编:张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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